评议SWL的“难道这时‘规则比人才更重要’?”一说。
在下认为:即使是所举案例,也的确可以说是规则比人才更重要!规则的破坏损害是一种机制和一种总体的平衡,而即使所影响到的“那一个”就是无以替代的人才,也只是一个局部。可以做的是,先按“程序”修改规则,然后解决这个无以伦比的所谓人才问题。这是法制的一个最基础的要求。现实的最大问题,就是每一个人都在用自己的价值观、道德观、审美观(也即对该人才的定义评价)来衡量规则的负面代价。
在下以为:酋长所说的“规则”概念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引申,应该是“程序”问题,甚至重与“规则”问题。对于“程序”的理解和认识,才是法治的基础。
在下还以为:基于人治还是法治,可以这样评价。人治的好处优于法治,但是!人治的风险代价不可控制或太大。法治是绝对有代价的,但是!法治的风险代价是基本可控的。按照绝对风险成本的评估,法治远远优于人治。
在下还以为,法治社会中,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,恰恰不是我们传统流传下来的“道德”,而是对于适应法治社会的素质的要求。因此,法治社会中,个人的道德,基本的是要认识和理解和掌握公民的“义务”、“权利”和“程序”。这些似乎恰恰是我们很缺乏的东西。
顺便说说而已,今天不展开叙述了。等酋长办这等研讨班再说吧。更担心写长时间,发不出去就更是写伤了。